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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財政科技投入持續增長,有效保障了科技事業的快速發展,社會各界在期待科研工作更快更好地產出創新成果的同時,也日益關注財政科研經費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經費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科研人員應高度重視科研誠信,避免有意或無意間違規,我們可以了解一下近幾年法院判決的違規案例:
李某,天津某大學教師。
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為天津某大學化學院教授,負有主持科研項目的崗位職責。2012年至案發期間,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新技術高靈敏檢測低豐度蛋白”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技術在生物分子高靈敏檢測中的應用”課題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項目中,利用其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報銷套現的手段,從天津某大學騙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理財及生活、消費支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通過虛開發票套現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癥,表現一貫良好,科研學術方面獲得諸多成績,還是學科帶頭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7萬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殷某某,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原高級工程師。
審理查明:
一、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成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組織協調、合同審批與報銷業務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伙同范某(另案處理)虛構十二筆采購業務,采取偽造采購合同、假冒主管領導等審核人員在報銷單上的簽名以及偷蓋單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騙取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563.7萬元。上述項目經費轉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賬戶后,范某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250余萬元返還給殷某某,殷某某將其中人民幣110余萬元用于購買房產、余款用于投資理財和消費支出等。
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工程師的職務便利,先后二次將個人旅游費用共計4.73965萬元以差旅費、會議費名義用單位公款報銷,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殷某某所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繳,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貪污事實,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殷某某的辯護人關于監察機關已經查封涉案房產、凍結部分資金,請求法庭對殷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信;關于殷某某具有積極退贓的主觀意愿,系初犯、偶犯以及請求法庭返還查封房產裝修款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鑒于監察機關依法凍結殷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部分資金系殷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不是犯罪所得,應退回公訴機關處理。
根據殷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二、凍結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九十萬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剩余資金以及凍結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光大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三、查封在案的山東省膠州市紫城御都小區房屋予以變價,將變價款中的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三十六元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沒收;如有不足,將變價款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退賠差額部分,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四、本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物品變價后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五、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退賠犯罪所得,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李某,中國某某大學教授。
張某,中國某某大學副研究員。
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中國某某大學教授,擔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李某課題組負責人,還擔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等多項課題負責人。被告人張某系中國某某大學重點實驗室特聘副研究員,其與重點實驗室、李某課題組的其他組成人員也分別擔任了農業部、科技部多項課題負責人。另外,由李某、張某分別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兩家公司作為其中某些課題的協作單位,也承擔某些課題。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利用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幣37566488.55元的結余課題經費。
一、利用職務便利截留科研項目實驗后淘汰的豬、牛及產出牛奶銷售款
自2008年至2012年,相關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利用科研經費購買了實驗所需的豬、牛,對出售課題研究過程中淘汰的實驗受體豬、牛和牛奶所得款項,被告人張某向被告人李某請示如何處理時,李某指使張某將該款項交給報賬員歐某甲、謝某甲賬外單獨保管,不要上交。歐某甲、謝某甲遂將該款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經司法會計鑒定,截留豬、牛、牛奶銷售款累計金額為人民幣10179201.86元。
二、利用職務便利虛開發票套取結余科研經費
2008年,被告人張某因課題經費有結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將這些資金套取出來,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聯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進行運作。張某遂聯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聯系公司,商談虛開發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將虛開的發票交給張某后,張某指使報賬員歐某甲、謝某甲從結余的科研經費中予以報銷。至2011年,共套取課題結余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25591919.00元。
三、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套取課題經費中結余勞務費
2009年,被告人張某及報賬員歐某甲分別向被告人李某請示如何處理課題經費中的勞務費結余,李某表示將多余的勞務費報銷出來,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張某指使歐某甲、謝某甲采取提高個人勞務費額度和虛列勞務人員的方法,共計虛報勞務費人民幣6212248.5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利用李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37566488.55元,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李某、張某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張某貪污數額為人民幣34109933.18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其貪污贓款已部分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到案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銳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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