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判決,一人學歷造假被判返還工資30萬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陸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職北京恒凱公司,擔任創意中心總經理職位。陸云生試用期的工資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為稅后91000元/月。2019年9月12日,陸云生提出辭職,9月26日起未有出勤。陸云生離職后,公司認為陸云生存在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行為,不應該拿這么高的工資,因此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陸云生返還公司多付的工資款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主張陸云生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正當,且數額合理,予以支持。二審法院認為,陸云生明確認可其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亦與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應當返還相應的工資款。
1. 陸云生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藝術學院文憑以及認證證書,在陸云生入職時以及入職后我公司不斷要求提供文憑的情況下,但陸云生始終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認為依法可以推定陸云生存在隱瞞真實教育經歷、虛構教育經歷的行為。
2. 鑒于后續陸云生不提供學歷證明,且工作表現極差,因此我公司對陸云生工作經歷進行了深入專項調查,發現其稱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職過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給陸云生出具離職證明的公司是純內資公司,陸云生系該公司持股51%的股東、法人及執行董事。根據查詢,該公司的社保繳納人數為零,且沒有專門的辦公地址。
3、我公司基于陸云生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而同意錄用陸云生,確認其試用期薪酬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薪酬為稅后91000元/月,遠高于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級別管理者。因陸云生的欺詐行為導致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效,且其入職后給我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故其基于無效勞動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資的一部分,屬于欺詐所得,應予酌情退還。
1. 我在品牌策劃創意領域已有10年以上的經歷,順利通過多輪面試,最后經公司總裁親自面試錄用,通過微信工作聊天截屏顯示,我完全勝任該職位。我的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件都丟失了,只有復印件。我雖然是持虛假文憑和不實的任職經歷獲取了工作機會,但在實際工作中,我通過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夠適應工作環境和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務,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損。
2. 公司對我進行了面試,其應當認真核查我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卻未予核查,故應承擔不利后果。
3. 公司在最初我不能提供芝加哥藝術學院的畢業證書時,其完全可以決定不予錄用,也可以在試用期內的任意一個月認為我不具備錄用崗位的專業能力將我辭退。因此,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學歷虛假問題主張無效,應當及時作出,而不能在此后隨意以此為由對勞動者進行處理。綜上,盡管我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事實,但我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勝任自身的職位,也得到了公司領導及同事的認可,公司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職場上最重要的還是誠實守信,否則,當謊言敗露的時候,最終都是要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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